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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經(老子)全文及譯文 第三十六章- 道德經全文及譯文

[原文]

將欲歙之①,必固張之②;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取之③,必固與之④。是謂微明⑤,柔弱勝剛強。魚不可脫於淵⑥,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⑦。

[譯文]

想要收斂它,必先擴張它,想要削弱它,必先加強它,想要廢去它,必先抬舉它,想要奪取它,必先給予它。這就叫做雖然微妙而又顯明,柔弱戰勝剛強。魚的生存不可以脫離池淵,國家的刑法政教不可以向人炫耀,不能輕易用來嚇唬人。



[注釋]

1、歙:斂,合。

2、固:暫且。

3、取:一本作「奪」。

4、與:給,同「予」字。

5、微明:微妙的先兆。

6、脫:離開、脫離。

7、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利器,指國家的刑法等政教制度。示人,給人看,向人炫耀。



[引語]

有人認為這一章也是講用兵的道理,不過我們認為這主要描述了老子的辯證法思想。本章談到若干對矛盾雙方互相轉化的問題。例如,「物極必反」、「盛極而衰」等都可以說是自然界運動變化的規律,同時以自然界的辯證法比喻社會現象,以引起人們的警覺注意。這種觀點貫穿於《道德經》全書。



[評析]

從這一章的內容看,主要講了事物的兩重性和矛盾轉化辯證關係,同時以自然界的辯證法比喻社會現象,引起某些人的警覺注意。在事物的發展過程中,都會走到某一個極限,此時,它必然會向相反的方向變化,本章的前八句是老子對於事態發展的具體分析,貫穿了老子所謂「物極必反」的辯證法思想。在以上所講「合」與「張」、「弱」與「強」、「廢」與「興」、「取」與「與」這四對矛盾的對立統一體中,老子寧可居於柔弱的一面。在對於人與物做了深入而普遍的觀察研究之後,他認識到,柔弱的東西裡面蘊含著內斂,往往富於韌性,生命力旺盛,發展的餘地極大。相反,看起來似乎強大剛強的東西,由於它的顯揚外露,往往失去發展的前景,因而不能持久。在柔弱與剛強的對立之中,老子斷言柔弱的呈現勝於剛強的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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