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誰說的:「魚是從頭部開始腐爛的。」
公元前80年,擔任獨裁官的蘇拉強硬地推行了鞏固元老院的政策。出身於羅馬名門科爾涅利烏斯一族的蘇拉,心狠手辣,如果是反對派,哪怕名門貴族出身,輕者開除公職,重者人頭落地。蘇拉主張,要鞏固羅馬的統治階級,首先元老院的成員必須是健全的共和分子。愷撒雖然是貴族,但他是反對派,因此就不屬於健全的共和分子。如果奧古斯都早出生30年,那麼像他這種地方出身的騎士階級的人士,根本不會被蘇拉放在眼裡。
公元前45年,終身獨裁官愷撒實施了強化領導層的政策。同為名門出身,愷撒與蘇拉卻大不相同。他的政策簡單來說,就是不論出生地,不問階級和民族,在羅馬帝國全境內廣徵人才。他指定地方中產階級出身的17歲少年做繼承人,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還有一個例子是巴爾布斯,他經愷撒提拔,成了羅馬歷史上第一位出生於西班牙行省的執政官。
接下來輪到四分之一世紀以後即公元前18年的奧古斯都。雖然他的公開身份是羅馬「第一公民」,卻掌握著絕對的權力。同時,他作為值得尊敬的人——「奧古斯都」又擁有超越一切的威信。正如歷史學家塔西佗所言,他在不刺|激反對派的情況下,一點一點地將權力攬入手中。奧古斯都在完成了對西方以及東方領地的再整編之後,也開始考慮強化「領導班子」的問題。這是一項作為統治者無法迴避的工作。
奧古斯都有幸出生得晚,他有蘇拉、愷撒的前車之鑒可以參考。
他既沒有殺害反對派,也沒有開除他們的公職;但他也沒有仿效愷撒,在羅馬全境內召集人才。除了北義大利之外,所有行省的人民都被排除在外。奧古斯都的人才策略是強化全體羅馬公民權。
奧古斯都不會忘記,愷撒正是因為將元老院的席位分給了行省人,才引起了元老院貴族階級的反對,招來了殺身之禍。話說回來,奧古斯都倒不是因為怕死就徹底否定了愷撒的開國路線,他還不至於如此懦弱。其實,他並不反對在包括行省在內的帝國全境徵召人才,不過在此之前,首先需要考慮本土的人民。換言之,優化羅馬公民是第一步。他深信,羅馬公民應該成為帝國的核心,提高羅馬公民的數量和質量,有利於帝國的統治。
奧古斯都針對解放奴隸也實施了多子化的獎勵政策。有正式婚姻並且有一個以上孩子的解放奴隸,可以和原主人脫離僱傭關係。無論是主人的善心還是靠自己賺錢買來的自由,解放奴隸獲得身份之後,通常還是會為原主人工作,這實際上是另外一種長期的束縛關係。根據奧古斯都的法令,只要是多子的父親,即便原來是奴隸,也可以獨立創業,設立公司,有機會施展自己的才能。
奧古斯都在厚待多子的父親的同時,也沒有忘記多產的母親。生了三個孩子以上的母親,允許脫離娘家家長權的束縛,不僅可以自由地指定財產繼承人,也可以接受任何人的饋贈,等於在經濟上實現了男女平等。這在男性社會的希臘—羅馬社會可以說是劃時代的改革。
這兩項法律在27年後的公元9年做出了修正,修正案名為《帕爾烏斯—波配烏斯法》。提案者帕爾烏斯(Poppaeus)和波配烏斯(Papius)是當時的執政官,碰巧兩位都是獨身,這多少有些諷刺的意味。奧古斯都原本可以使用他的護民官特權否定修正案,不過他沒有那樣做,想必他也承認法律有修改的必要。
公元前18年頒布的「尤裡烏斯二法」,受到了歷代羅馬皇帝的重視。奧古斯都之後的提比略、克勞狄烏斯、尼祿,以及西班牙出生的哈德良,甚至是北非出生的塞維魯,都將此法案作為帝國統治的基本政策。直到基督教勝利之後,獨身才被提升為最高的價值。
在公元前1世紀末期,羅馬本土義大利半島的居民在人種和民族上發生了明顯的改變。人口的數量並沒有減少,而居民的結構有所變化。奴隸獲得自由的方式日益增多,他們獲得解放之後,只要有孩子和最低3萬塞斯特斯的資產,就可以獲得羅馬公民權。而且,愷撒制定的解放奴隸的政策,為他們開闢了一條道路,他們可以在地方自治體擔任公職。
同樣,法定年齡之外的婚姻只是不予鼓勵,並不違法,但在稅金上非常不利。法律明確規定,如果夫妻的年齡不在法定期限之內,或者配偶中有一方的年齡違規,丈夫死後,妻子無權繼承遺產,財產將被沒收充公。
這兩項法案是:《尤裡烏斯通姦罪·婚外關係罪法》《尤裡烏斯正式婚姻法》。
《尤裡烏斯正式婚姻法》還明確了以下兩種不予鼓勵的婚姻:
我接下來要論述的奧古斯都倡導的羅馬的宗教復古路線,或許正是揭示他保守性的一個好範例。不過,當年37歲,尚未正式登上政治舞臺之前,想要參選與政治無緣的宗教領袖大祭司的人,卻是被大家認作改革派的愷撒。
四、屬於「光榮的公職人員」,在任期屆滿出任下一個公職之前,必須要有一段休職期。《尤裡烏斯正式婚姻法》則規定,有一個孩子,休職期可以縮短一年。這意味著孩子越多的人,越有機會儘早地獲得要職。
二、「尤裡烏斯二法」規定,獨身女性不享有贈予他人遺產以及被贈予的權利。《帕爾烏斯—波配烏斯法》則做了只要再婚就能立刻恢復權利的修改。
對於離婚,基督教思想認為因為行為違背了上帝,必須被禁止。而羅馬人則認為離婚雖不被禁止,但必須甘受不平等待遇。這裡的不同之處很有意思。所謂的「法制精神」其實就是尋求一種平衡。接下來我要論述的奧古斯都推行的政策,正體現了他優秀的平衡感。
奧古斯都的羅馬帝國並非擯棄了愷撒倡導的不問人種、民族、階級人才盡用的路線,而是將愷撒的開放思想和優先充實羅馬公民的政策結合在一起。兩種路線取長補短,逐漸成了羅馬帝國人才選用的基本理念。
公元前1世紀的羅馬,人民並不是因為生活貧困、對未來不抱希望才放棄生育。理由恰恰相反,因為除了養育孩子,還有其他舒適的生活方式可以選擇。
奧古斯都的這個策略讓人聯想到先斷其糧草再攻其城池的兵法。他推出的另一項法律《尤裡烏斯正式婚姻法》可以說正是攻城之法。
現代人一般都是將近親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或許不會覺得這項規定有什麼不妥,而在古羅馬,通常都會將好友、知己加進財產繼承人之列,因此這項法律就涉及了很多人的利益。比如說,羅馬法律規定,替人辯護不能收取錢財,西塞羅之所以有錢,是因為他的當事人都指定他作為自己的財產繼承人。
奧古斯都認為,只有保護和培養健全的家庭,才能有健全的國家。他對婚外情也採取了重罰的措施。根據《尤裡烏斯通姦罪·婚外關係罪法》,如果是有夫之婦發生婚外情,三分之一的財產將被沒收,當事人將被終生流放,並且不得再與自由民出身的羅馬公民結婚。
馬基雅弗利曾經說過:「就算愷撒沒遭到暗殺,平安無事地活下來,他的那些政策也是行不通的。」
羅馬的法律,和大道以及其他公共建築一樣,有冠以提案者姓氏的傳統,一方面是為了區別於其他眾多的法律,同時也有彰顯提案者的意思。奧古斯都成為愷撒養子之後,歸屬尤裡烏斯家族,因此這兩項法案統稱為「尤裡烏斯二法」。
《尤裡烏斯正式婚姻法》約束的對象僅限於羅馬上等和中等階級,即元老院階級和騎士階級。也就是說,這是針對掌握著國家政治、經濟、行政等權力的羅馬公民制定的法律,目的是希望通過獎懲並施的方法,推動正式的婚姻。
45歲的奧古斯都是否糾正了他與女性的關係,我們姑且不提。《尤裡烏斯通姦罪·婚外關係罪法》和《尤裡烏斯正式婚姻法》實施的時間,決定在法律通過的三年之後開始。與其說是這兩項法律不受歡迎,不如說是給人們一個清理身邊問題的準備時間。不過,法律正式實施,實際上又往後延遲了三年,可見這項法律的確不得人心。就拿生孩子來說,這可不是想生就一定能生的事情。像奧古斯都本人,再怎麼翹首以待,妻子利維婭也沒能為他生下一男半女。
自由和秩序是兩個矛盾的概念。過分尊重自由就會破壞秩序,過分強調秩序又會失去自由。然而,這兩種思想又必須共存。沒有自由,社會不會進步;少了秩序,不僅沒有進步,甚至會危及生命。
從尊重個人權利、接受過啟蒙運動思想洗禮的現代歷史學家的角度來看,奧古斯都的這二法應該是很不適宜的。有趣的是事實正好相反。做出正面評價的研究者都來自先進國家,或許他們對少子化問題多少有點感同身受。我個人覺得,依靠減稅和家庭補貼是不能解決這個問題的,可是我對二法又有種莫名的認可。生孩子的動機無論是出於稅金上的考慮還是為了仕途,生下來的孩子總是可愛的,結婚亦是如此。如果不結婚就要面臨不平等的待遇,或許找對象時就會改變那種挑三揀四的傲慢的態度。進步主義者認為向上帝宣誓過的婚姻不得解除的基督教的戒律是一條惡法,我倒不這麼看。如果對神靈有所敬畏,那麼在考慮離婚時,應該要比百無禁忌的人更加小心謹慎、深思熟慮,或許在思考期間會發現不離婚也能解決問題的途徑。
儘管社會不太能夠接受未婚的女性,但是,如果是因喪夫或者離婚而恢復單身,社會依然有她們的容身之地。羅馬是一個「家長權」制的社會,對已婚婦女而言,來自父親的約束力多半大於丈夫,而大多數的父親都疼惜女兒。和雅典不同,在羅馬,已婚女性允許與男性同時出席宴會。
如果有婚外情的是丈夫一方,又怎樣處置呢?事實上好像是不追究責任的。但是如果對方是有夫之婦的話,就等於陷愛人於不義。作為肇事者,他應該無法擺脫羞恥感和罪惡感。話說回來,從人性的角度來看,妻子出軌比丈夫出軌更容易造成家庭的破裂,這似乎已經成了一個不爭的事實。
一、「尤裡烏斯二法」規定,沒有孩子的夫妻,男女雙方因沒有血緣關係,沒有繼承配偶財產的權利。《帕爾烏斯—波配烏斯法》則以後天血緣為理由,承認了繼承權。不過繼承的金額比有孩子的要減半。
如果上層階級的人口能像平民的數量一樣增長,就沒什麼後顧之憂了。然而,公元前1世紀末的羅馬少子化的傾向非常明顯。在公元前2世紀之前,羅馬的上層階級中,像格拉古(Gracchus)兄弟的母親科爾涅利婭那樣生10個孩子的人比比皆是。就算是愷撒時代,每個家庭平均也有2到3個孩子。可是,到了奧古斯都時代,不結婚的人越來越多。
《尤裡烏斯正式婚姻法》頒布之後,對獨身者和無子嗣者,除了有上述的在社會以及經濟上的不利之外,政治前途也有所影響。法律上對有孩子的公職人員有以下明確的優惠待遇:
第一,法定年齡之外的婚姻。老年男性和年輕女子結婚被視作「不予鼓勵」的婚姻,可見這項法律是針對少子化問題的。
這項針對獨身女性的稅賦,並不是在女性結婚後就能夠立刻得到免除,生了第一個孩子之後,可以先提交恢復免稅權的申請,要等生完第三胎,繳納1%的直接稅的義務才算正式解除。
三、元老院決定的元老院行省的總督人選,同樣遵守上述的條件。
你憑什麼這樣指責我?就因為我和女王(克婁巴特拉)上牀嗎?我現在可是和妻子同牀共寢。這可不是今天才開始的,我們睡在一起已經9年了。那麼你呢?枕邊人難道只有利維婭?如果真是這樣,那麼你就是(羅馬)唯一一位過著健全生活的人。當你在讀我這封信的時候,身邊躺著的是哪一位?圖爾朵拉?還是特莉緹婭?不然就是魯菲婭,也可能是莎維婭·提提塞尼亞?這名單太長了,恕我無法一一列舉。因為只要是個女人,就能燃燒起你的熱情。
我們先談一下「通姦罪」。按照羅馬的傳統觀點,這類事情屬於與國家無關的私人問題。如果妻子通姦,丈夫和她離婚便是。若實在是忍無可忍,殺妻洩憤也是一種辦法。若是強勢的父權家族,父親可以迫使女兒離婚,如覺得有辱家門,甚至可以處死。實際生活中,這種情況大多是以離婚來解決問題。一些娘家勢力比較強大的妻子,可以繼續維持她們的婚姻關係。
除上述規定之外,法律對女性獨身者也做出了徵收類似獨身稅的不利規定。沒有孩子的獨身女性,50歲之後不再享有任何繼承權。如果擁有5萬塞斯特斯以上的資產,50歲之後必須轉讓給他人,不允許繼續持有。沒有生育的女性等於沒有為國家做出貢獻,即沒有盡到公民的義務,因此也沒有資格享受羅馬的基本法之保護私有財產的權利。
在促成人民結婚、生子的事情上煞費苦心的奧古斯都,自然不會放任離婚一事。對離婚者的處理,和獨身一樣,雖然法律上不禁止,但出臺的各類規定使離婚變得非常困難。
「尤裡烏斯二法」剛通過不久,一位老年公民受到奧古斯都的邀請來到首都羅馬。受到邀請的除了老人本人,還有他的8個兒子和35個孫子以及18個曾孫。皇帝陛下像迎接凱旋將軍般歡迎這位平民和他的子子孫孫。奧古斯都親自帶領他們到卡匹託爾山上的朱庇特神殿參拜,讚揚老人是羅馬人民的典範。
不過,對丈夫的出軌也不是放任自流。羅馬的娼婦有向政府註冊登記的義務,按察官掌握著所有娼婦的名冊,並且每年都做修訂。如果丈夫出軌的對象的名字不在名冊上,就意味著她是娼婦以外的女性,那麼男人將會以「強|奸罪」被治罪,原本拈花惹草的風流事就變成了性命攸關的大事。這要是讓偷情老手的愷撒知道,他一定會在天堂捧腹大笑吧。
二、由奧古斯都實際操控的元老院元老的人選,如果候選人的資格、能力在同等水平,也按以上的順序決定。
公元前18年,奧古斯都提出了兩項法案的提議。雖然法案遭到了元老院的激烈反對,45歲的最高統治者一步也不肯退讓,用他至高無上的權威,成功地通過了法案。
第二,與不正當職業者的通婚。這應該是出於血統的考慮,羅馬帝國未來主人公的母親總不能是敘利亞舞|女或者來自非洲的女招待吧。這類婚姻雖不被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護,仍被當作獨身處理。
「尤裡烏斯二法」頒布之後,曾經遭到激進的女性的反對,那個場面想來應該是蠻有趣的。不過奧古斯都意志堅定,甚至開展了各種宣傳活動,竭盡全力要啟蒙人民。
根據這項法律,擔負著羅馬國家的「大腦」「心臟」「神經」之功能的精英階層,男性在25歲到60歲、女性在20歲到50歲之間,如果不結婚,必須承受因獨身帶來的不利待遇。沒有孩子的寡婦如果一年之內不再婚,也被視作獨身。
一、由公民大會投票選舉的公職人員,在得票數相同的情況下,將按多子女者、有子女者、已婚者、獨身者的順序優先當選。
不少研究者認為,與革新派的愷撒相比,奧古斯都的思想比較保守。這是對照二人立下的功業而言,用現代人的思考方式做出的結論。
所謂的平衡感,就是在相互矛盾的兩極之間尋找一個可以立足的中間點。為找到解決問題最適合的切入點,有時也會偏向某一端,保持平衡就是一種始終在移動中的行為。
三、「尤裡烏斯二法」規定,一年內不再婚的寡婦形同獨身,將承受不利的待遇。即便是再婚有了孩子,也不能立刻免除繳納財產1%的直接稅,必須要等生下第三個孩子才予以終止。《帕爾烏斯—波配烏斯法》則修改為:寡婦只要再婚,就可以恢復繼承權,1%的直接稅在生下第一胎之後即可免除。
貴族即使單身也不會有生活上的障礙,家務有奴隸代勞,日常生活的一切由管家奴隸負責打理。如果在內亂時期,或許需要通過政治婚姻來保護、強大自己的勢力,戰亂終結之後,也就沒有這個必要了。再說,就算是靠著丈人的勢力當上了行省總督,在奧古斯都的政策下,任期僅僅一年,幾乎沒有任何能夠享受的權力。做總督謀取利益的時代已經成為過去。
對獨身女性不利的規定不僅如此。相對於一直享有免繳直接稅的男性公民,羅馬的女性公民,如果財產超過2萬塞斯特斯,即使不到50歲,只要沒有結婚,都必須每年向國家繳納財產的1%的直接稅。
因為《帕爾烏斯—波配烏斯法》是修正案,所以從它的修改內容中可以看出之前「尤裡烏斯二法」的不妥之處。修正條款有以下三項:
熱心於「倫理政策」的奧古斯都,他自己就沒有把柄被人抓到嗎?我們來看一封安東尼寫給他的信,那時候奧古斯都35歲左右。
羅馬男性公民如果沒有孩子,雖然不用像女性那樣,需要繳納直接稅,但在經濟上還是會受到一些制裁。男性無論資產多寡,必須在第一個孩子誕生之後,才能將遺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繼承者,非法定繼承者才有資格繼承其財產。
首先,原本不需要稟報的離婚,改為有公開申報的義務。而且,申報時必須有7位羅馬公民做證人才得以受理。如果違反規定,將處以罰金。其次,過去離婚只需要當事人夫妻雙方以及妻子的父親認可就可以解決,而新法律則規定,離婚必須經過以元老院元老為首的委員會裁定。這個委員會的功能有點類似於現代的民事裁判庭。奧古斯都利用了人們「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讓家庭問題公開化以達到降低離婚率的目的,不得不說他用了一條妙計。
這種思考方式和狂熱的信仰無關,對發明了哲學的希臘人以及發明了法律的羅馬人而言,這是一種極其平常、自然的觀念。羅馬人作為法律的創始者,曾留下這樣的格言:法律因期待公平而立,但過分使用會導致不公的出現。
《尤裡烏斯通姦罪法》頒布之後,通姦成了法定的犯罪行為。如果妻子通姦,不僅是她的丈夫或者父親,任何一位公民都有告發她的權力,而且這項法律不僅規定了通姦的妻子和她的情夫有罪,對知情不報,或者說知情後沒採取任何措施的丈夫、女方的父親,將以「協助賣淫」治罪。而《婚外關係罪法》則規定,男子被禁止與妻子以外的女性(不包括女奴和娼婦)發生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