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9年12月,胡克(Hooker)博士的《澳洲植物志導論》(Introduction to the Australian Flora)出版。在這部巨著的第一部分裡,他承認了物種的傳衍與變異是真實的,並用很多原始的觀察來支持這一信念。
深受所有動物學家敬重的馮貝爾(Von Baer),大約在1859年表達了他的信念[參閱魯道夫·瓦格納(Rodolph Wagner)教授的《動物學與人類學研究》(Zoologisch-Anthropologische Untersuchungen),1861年,第51頁]。主要依據生物地理分佈法則,他認為:現在完全不同的類型是從一個單個的親本類型(a single parent-form)傳衍下來的。
著名法國植物學家勒考克(M.Lecoq)在1854年寫道[《植物地理學研究》(Etuides sur Geograph.Bot.),第一卷,第250頁],「人們可以看到,我們對物種的固定性或者變異性的研究,直接把我們引向聖提雷爾與歌德這兩位名副其實的傑出學者所提出的觀點」。散見於勒考克的這部巨著中的一些其他章節,讓人對他在物種變異這一觀點上拓展的尺度不免有點兒懷疑。
《林奈學會學報》(Journal of the Linnean Society)第三卷上刊載了華萊士先生和我的論文,同是在1858年7月1日宣讀的。正如本書緒論所言,華萊士先生以令人稱羨的力度和清晰的條理,傳播了自然選擇的理論。
1846年,老練的地質學家德馬留斯·達羅伊(M.J.d’Omalius d’Halloy)在一篇短小精悍的論文[《布魯塞爾皇家學會學報》(Bulletins de l’Acad.Roy.Buxelles),第十三卷,第581頁]裡指出,新物種更可能是經變異而傳衍下來的,而不像是被分別創造出來的。他早在1831年就首次發表了自己的這一觀點。
小聖提雷爾在1850年的講演中[其摘要刊於《動物論評雜誌》(Revue et Mag.de Zoolog.),1851年1月],簡要地陳述了他緣何相信,物種的性狀「處於同一環境條件下會保持不變,倘若環境條件發生變化,其性狀也將隨之變化」。「總之,我們對野生動物的觀察已經顯示了物種的有限的變異性。野生動物馴化為家養動物以及家養動物重歸野生的實驗,更清楚地顯示了這一點。此外,同樣的實驗還證實,如此而產生的變異具有屬的價值。」他在《博物學通論》(1859年,第二卷,第430頁)中,擴展了類似的結論。
1852年,著名植物學家諾丁(M.Naudin)在論述物種起源的一篇卓越的論文[原載於《園藝學論評》(Revue Horticole),102頁;後又部分地重刊於《博物館新報》(Nouvel les Archives du Museum),第一卷,第171頁]裡,明確地表達了他的信念,即物種形成的方式可以跟變種在栽培狀況下形成的方式類比,並把變種形成過程歸因於人工選擇的力量。但是,他沒有說明在自然狀況下是怎樣進行選擇的。和赫伯特教長一樣,他也相信物種在初生時比現在更具可塑性。他著重地強調了他所謂的宿命論(principle of finality),即:「一種神秘的、無法確定的力量;對某些生物而言,它是宿命的;對另一些生物而言,它卻是上帝的意志;為了所屬類群的命運,這一力量時時刻刻、持續不斷地施加於生物身上,決定了各個生物的形態、大小和壽命。也正是該力量通過指定個體在整個自然組織中所必須擔負的功能,從而促成了個體在整體中的和諧,這一功能亦即個體存在之緣由。」
著名地質學家和博物學家馮巴哈(Von Buch)在《加那利群島自然地理記述》(Description Physique des lsles Canaries,1836年,第147頁)這一優秀著作中明確地表示,他相信變種可以緩慢地變為永久的物種,而永久的物種就不能再進行雜交了。
1853年,著名的地質學家凱薩林伯爵(Count Keyserling)提出[《地質學會會刊》(Bulletin de la Soc.Geolog.),第二編,第十卷,第357頁],假定由某種瘴氣所引起的一些新疾病已經發生並傳遍世界,那麼現存物種的胚芽在某個時期內,也可能從其周圍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分子那裡受到化學影響,因而產生新的類型。
1831年,帕特裡克·馬修先生(Mr.Patrick Mathew)發表了《造船木材及植樹》(Naval Timber and Arboriculture),在該書中,他所表達的有關物種起源的觀點,與華萊士先生和我本人在《林奈學報》(Linnean Journal)上所發表的觀點(詳見下文),以及本書中所擴充的這一觀點,完全一致。遺憾的是,馬修先生的這一觀點,只是浮光掠影地散見於一篇不同論題著作的附錄中。因此,直到馬修先生本人在1860年4月7日的《園藝師紀事》(「Gardener’s Chronicle」)中重提此事,方引起人們的注意。馬修先生與我之間的觀點差異,是微不足道的:他似乎認為世界上的生物,曾連續地消減,幾近滅絕,爾後又重新繁衍,布滿世界。他還給了我們另一種說法,即「沒有以往生物的胞體或胚芽」,新類型也有可能產生。我不敢確定我對於某些段落真正理解了,然而,他似乎著重歸因於生活條件的直接作用。無論如何,他已清楚地看到了自然選擇原理的沛然給力。
1843年至1844年,霍爾德曼(Haldeman)教授在《美國波士頓博物學報》(Boston Journal of Nat.Hist.U.States,第四卷,第468頁)上,對物種的發展和變異假說的正反兩方面論點,做了精彩的陳述,他似乎是傾向於主張物種有變的一方。
拉菲納斯克(Rafinesque)在其1836年出版的《北美新植物志》(New Flora of North America)一書的第6頁裡寫道:「所有物種均可能一度曾為變種,而許多變種因表現出固定和特殊的性狀,便逐漸地變成了物種。」但接下去到了18頁上,他又寫道:「每一屬的祖先或初始類型,均不在此之列。」
1859年6月,赫胥黎(Huxley)教授在皇家研究院(Royal Institution)做過一次演講,題為《動物界的持續生存類型》(「Persistent Types of Animal Life」)。關於這些情形,他說,「倘若我們假定動植物的每一物種或每一組織大類,皆由單個的創造行動,在相隔年代久遠的不同時段單獨形成並被逐一安置在地表上,那麼,就很難理解『動物界的持續類型』這類事實的意義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假定既與自然界的一般類比法相左,也無傳統或啟示的支持。反之,倘若我們假定生活在任何時代的物種,皆為先存的物種逐漸變異的結果,並以此來考慮『持續類型』的話,那麼,即使這一假定尚未得到證明,且被它的某些支持者們可悲地損害了,但它依然是生理學所能支持的唯一假說。這些持續類型的存在似乎顯示,生物在地質時期中所發生的變異量,比之它們所經歷的整體變化系列而言,實在是微不足道的」。
歐文(Owen)教授在1849年寫道[《四肢的性質》(Nature of Limbs),第86頁]:「原型的(archetypal)概念,遠在實際例證這種概念的那些動物物種存在之前,就在這顆星球上、在諸如此類的多種變異下,栩栩如生地昭顯出來了。至於這種生物現象的有序的演替與進展,究竟源於何種自然法則或次級原因,我們尚不得而知。」1858年,他在「英國科學協會」(British Association)演講時曾談及「創造力的連續作用的原理,或生物循規蹈矩而成的原理」(第51頁)。其後(第90頁),在提及地理分佈之後,他接著指出:「這些現象動搖了我們對如下的結論的信心,即紐西蘭的無翼鳥(Apteryx)與英國的紅松雞(Red grouse)是分別在這些島上或為了這些島而創造出來的。此外,應該牢記,動物學家所謂的『創造』,意味著『對這一過程,他不知就裡』。」他為充實這一看法,接著說道:當紅松雞這類情形,「被動物學家用來作為該鳥在這些島上以及為這些島嶼而特別創造的例證時,他主要表明了他對紅松雞是如何發生在那裡,並且為何只發生在那裡,是一無所知的。同時,這種表示無知的方式,也顯示了他相信:鳥和島的起源,都歸因於一個偉大的造物的第一機緣」。如果我們逐一解釋他的同一演講中這些詞句的話,這位著名哲學家在1858年,似乎業已動搖了對下述情況的信念,即他對無翼鳥與紅松雞是如何在它們各自的鄉土上發生的,「不知其所以然」,抑或對它們發生的過程,「也不知其然」。
巴登·鮑維爾(Baden Powell)牧師1855年在《大千世界統一性文集》(Essays on Unity of Worlds)中,精湛地討論了「創造的哲學」(Philosophy of Creation)。他以無與倫比的高明方式,指出了新種的產生是一種「有規律的而不是偶然的現象」,或像約翰·赫舍爾(John Herschel)爵士所表達的那樣,這是「一種自然而非神秘的過程」。
同在1853年,沙福豪生(Schaaffhausen)博士發表了一本很棒的小冊子[《普魯士萊茵地方博物學協會討論會紀要》(Verhand.des Naturhist,Vereins der Preuss Rheinlands)]。其中,他認為地球上的生物類型是發展的。他推論很多物種長期不變,而少數物種卻發生了變異。他用中間過渡類型的消亡來解釋物種間的區分。「現生的植物和動物並非由於新的創造而跟滅絕了的生物隔離開來,應看成是滅絕了的生物的繼續繁殖下來的後裔。」
《創世的遺跡》(Vestiges of Creation)一書,於1844年問世。在大有改進的第十版(1853年)裡,這位匿名的作者寫道(第155頁):「我的主張是經過反覆考慮後才決定的,即動物界的若幹系列,自最簡單和最古老的至最高級和最近代的,都是在上帝的旨意下,受兩種衝動所支配的結果。賦予各種生物類型的第一種衝動,是在一定時期內,通過生殖,推進生物經過不同層次的組織結構,直至達到最高級的雙子葉植物和脊椎動物。這些組織結構的級數為數並不多,而且通常以生物性狀的間斷為標誌,而這些生物性狀的間斷,正是我們在確定生物間親緣關係方面所要遭遇到的實際困難。第二種衝動,是與活力相連的另一種衝動;它一代又一代地改造生物結構,使其適應外界環境,諸如食物、居住地的性質以及氣候條件;這些也就是自然神學所謂的『適應性』」。作者顯然相信生物組織結構的進展是突然的跳躍,而生活條件所產生的影響則是逐漸的。他根據一般理由,有力地論述了物種並不是一成不變的產物。但我無法理解,這兩種假定的「衝動」何以從科學意義上來闡明我們在自然界隨處可見的、無數美妙的相互適應?例如,我們不能依照這一說法,去理解啄木鳥何以變得如此地適應於它特殊的生活習性。儘管該書在最初幾版中,鮮有精確的知識並缺乏科學上的嚴謹,然而它的強勁和出色的風格,令其不脛而走、洛陽紙貴。竊以為,該書在英國已屬貢獻卓著,它已喚起了人們對這一問題的注意、消除了偏見,併為接受類似的觀點鋪平了道路。
對這個問題所做的結論,真正引起了人們廣泛注意的,拉馬克當屬第一人。這位實至名歸的博物學家,於1801年首次發表了他的觀點。他在1809年的《動物哲學》(Philosophie Zoologique),以及其後1815年的《無脊椎動物自然史》(Hist.Nat.des Animaux sans Vertebres)的緒論裡,又充分地擴展了他的觀點。在這些著作中,他堅持所有物種(包括人類在內)都是從其他物種傳衍而來的信條。是他最先有力地喚起了人們去關注這樣一種可能性,即有機界以及無機界的一切變化,都是自然法則的結果,而非神奇的介入。拉馬克之所以得出了物種漸變的結論,似乎主要是由於區分物種與變種的困難性,加之某些類群中不同類型之間幾近完美的漸變,以及與一些家養種類的類比。他把變異的途徑,一部分歸因於生物的自然環境的直接幹預,一部分歸因於業已存在的類型間的雜交,更多的則歸因於器官的「用與不用」,亦即習性的效果。他似乎認為,大自然中的一切美妙的適應,皆因「使用」與「不使用」使然;例如,他認為長頸鹿的長頸,是由於引頸取食樹上的枝葉所致。然而,他同樣也相信「向前發展」的法則(law of progressive development);由於所有的生物都是趨於向前發展的,為了解釋時下諸多簡單生物的存在,他認為這些簡單生物是現今自然發生的。